欧洲最高法院(CJEU)近期针对《安妮·弗兰克日记》手稿网络出版案做出重磅裁决,正式确认 VPN 为“合法的技术工具”,并为数字时代跨国版权的争议划定了清晰的责任红线。


这场跨国版权官司源于欧盟内部尚未完全统一的版权失效期。在比利时等约 60 个国家,该手稿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但在荷兰,其版权保护期要一直延续到 2037 年。为此,学术出版机构将网站部署在比利时,并采用了前沿的地理封锁(Geo-blocking)技术阻断来自荷兰 IP 地址的访问,同时在页面展示合规拦截说明。

然而,持有荷兰版权的安妮·弗兰克基金会(Anne Frank Fund)一纸诉状将出版商告上法庭,主张荷兰读者能极其轻松地利用 VPN 挂载比利时节点“翻墙”查阅。原告认为,这种漏洞使得该学术网站实质上构成了向荷兰公众违法传播版权作品,出版商必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欧洲法院最终全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任何防护技术都不可避免存在被绕过的可能,但不能单纯因为“技术可被翻越”,就反推出版商部署的安全防御手段无效。法院明确裁定,无论是网站出版商还是 VPN 服务提供商,均无需为个别用户利用 VPN 绕过封锁的私自行为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在数字版权与网络隐私领域掀起了巨大波澜。判决明确要求版权方不能再以“VPN 的客观存在”为由全盘否定出版商的合规努力,将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在“合理部署最新技术防护”的边界内,而非强求出版商实现物理上不可能达成的绝对封锁。这不仅证明了无国界互联网与地域性版权法可以在合理的技术保障下和平共存,更再次从欧盟最高法律层面敲定了 VPN 服务的合法地位。